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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知艺
5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印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向社会正式发布了第三监管周期的输配电价,而这一新的电价政策已于6月1日开始执行。新政策亮点较多、意义深远,其中比较明显的一点是:新政策在保留原有两部制电价体系的基础上,统一将各省需量电价与容量电价的比值(以下简称“需容电价比”)提高至1.6倍,并分电压等级差异化核定需量和容量电价,即高电压等级电价低、低电压等级电价高。作为对比,第二监管周期内各省并不区分电压等级来核定需量和容量电价,且需容电价比的各省份统计值均低于1.6倍,其中北京、上海、湖南等多数省份为1.5倍,江苏、浙江等省份为1.33倍。
笔者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此次提出的统一需容电价比并分电压等级差异化核定,将有力支撑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有效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并积极推动增量配电网发展。
一是引导提高负荷预测和管理水平,支撑破解保供稳价难题。低电压等级用户需量电价较第二监管周期整体有所上涨,则有助于更好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激励用户切实提高用电负荷预测和管理水平。在第三监管周期内,用户将自觉提升其用电科学合理性,全社会用电负荷更加平稳,电网企业则能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供电保障能力,缓解电力保供稳价双重压力。
二是有效反映差异化输配电成本,助力营造公平市场环境。高电压等级用户的供电路径上输配电设备相对更少,则其承担的输配电成本理应相对较低;低电压等级用户则反之。第三监管周期内高电压等级电价低、低电压等级电价高的差异化需量和容量电价,有效反映了不同电压等级用户应承担的输配电成本,进而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环境,推动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竞争。
三是合理形成基本电价分压级差,推动增量配电网规模化发展。增量配电网当前主要从高电压等级接入、低电压等级送出(例如,110千伏接入、1-10千伏送出),在此基础上通过两个电压等级的价差盈利。第三监管周期内的需量和容量电价分电压等级价差,则能切实提升增量配电网盈利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责任编辑:吴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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